转发关于明确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05号)关于省辖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3年内要建成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和逐步将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等工作纳入中介组织服务范围的要求,结合目前省内相关服务机构大多带有自然垄断服务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我省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视同《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的特殊经营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对符合本批复规定条件的这类服务收费,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即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遵循保本微利、促进建立公开、公平竞争环境的原则,制定试行收费项目、标准(包括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上级备案后试行。试行期满,通过市物价局专项成本监审后,制定正式收费项目标准,并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实施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双方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其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并按规定实行亮证收费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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