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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回应舆论热点:兰考事件催生儿童福利法规

民政部回应舆论热点:兰考事件催生儿童福利法规

  2013年1月10日,《 人民日报 》刊登《民政部欢迎本报舆论监督,就兰考弃婴火灾遇难事件接受采访回应舆论热点——兰考事件将催生儿童福利法规(兰考弃婴火灾遇难追踪)》,现将全文转载如下。

  “民政工作涉及民生的方方面面,是为人民群众干工作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看人民满不满意、高不高兴,都要看能不能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和舆论的监督”。

  具体的工作人员和接线员在工作上确有不当之处,有怕面对记者、怕给领导找麻烦的心态。

  1月9日,民政部一行来到本报,欢迎舆论监督,就兰考弃婴火灾遇难事件后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民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来柱表示:“每一个从事公共行政工作的人,都应该在舆论的监督下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睿智和清醒。我们热情欢迎舆论监督,民政工作涉及民生的方方面面,是为人民群众干工作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要看人民满不满意、高不高兴,都要看能不能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和舆论的监督。”很多民生政策是靠舆论监督推动的,所以民政部对舆论监督高度重视。

  对于本报“15通电话只得到一句‘领导不在’”的报道内容,他们认为这样的情况具有偶然性。当天上午8:30,民政部先后召开部长办公会和部党组会,很多领导和工作人员都在会上,研究兰考事件相关的工作部署问题。具体的工作人员和接线员在工作上确有不当之处,有怕面对记者、怕给领导找麻烦的心态。

  此事发生后,民政部将迅速改进工作:一是完善媒体接待办法,二是进行岗位培训,三是要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会把舆论监督变成动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化悲痛为力量,变坏事为机遇,推动基层对孤儿收养各项工作的进一步落实!

  兰考“1·4”火灾事件发生后,民政部机关工作人员都很痛心。作为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他们站在罹难孤儿的立场上,迅速研究对策,部署全面排查,弥补工作不足,全力推动落实。

  兰考火灾事件暴露了孤儿救助体系存在漏洞。就民政部门而言,将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的管理,全面提高孤儿收留养育能力。

  近些年,国家建立了孤儿保障制度,对孤儿的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和成年后的就业、住房做了制度安排。从2011年起,国家每月向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但我国儿童救助保护体系还不尽完善:有些法规需要修订,如公民收养条件过高;相关法规宣传普及不够;孤儿、弃婴的发现、报案、移送的网络体系不够健全;多数县(市、区)没有专门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等。

  现在,民政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善后工作上,放在把工作做好、把制度完善好上。通过这件事情,大家达成共识,将推动儿童福利法规的出台,让儿童受到法律更好的保护。“相信兰考‘1·4’火灾事件,可以让我们化悲痛为力量,变坏事为机遇,推动立法、制度的完备,推动基层对这项工作的进一步落实。”。

  全国登记在册孤儿61.5万名,分散和集中养育相结合,收养主体为政府、个人和社会组织,民政福利机构兜底保障?

  目前,省级独立儿童福利机构9家,地级独立儿童福利机构333家,县级独立儿童福利机构64家。

  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现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即“孤儿”)61.5万名,这个数字是动态的,每年都会增加,每年又有一批被收养的。这个数量主要是指民政部门发现和在民政系统登记的孤儿。

  目前,我国对孤儿和弃婴,采取分散与集中养育相结合的方式,民政部门福利机构主要负责查找不到监护人、监护人无力抚养和未被收养的孤儿、弃婴,发挥着兜底保障作用。

  收养主体目前有政府、个人、社会组织。其中,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有10.9万名,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和一些个人、民间机构抚养的孤儿有50多万名。

  目前,省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9家,地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333家,县一级有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64家,800多家社会福利机构设立了儿童部。但多数县(市、区)没有专门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外孤儿养育经验表明,福利机构养育不是最好的方式,近年来各地福利机构探索家庭寄养方式,有利于孤儿回归家庭、健康成长。

  这一原则性规定在操作层面尚需要完善具体的规定。公民个人合法收养孤儿,是收养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社会兴办福利机构,应与当地民政部门共同兴办,但究竟具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比如资金、场地、爱心等等,目前在操作层面上还需要完善具体规定。

  在实践中,社会上一些爱心人士和民间机构出于善意和爱心,主动收留抚养一些孤儿、弃婴,一些捡拾人发现了孤儿、弃婴后也向这些集中收留孤儿的个人和民办机构送,有的渐渐形成规模。

  对这类个人和机构与民政部门合办,由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责任,通过委托的方式由个人或民间机构抚养,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个人和民间机构的愿望和要求,也符合政府与民间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趋势。对这类民办机构,民政部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同时积极引导慈善资源和社会捐赠,帮助其解决困难,提高养育条件。

  收养法鼓励具备收养条件的公民依照法定程序收养孤儿、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弃婴,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孤儿、弃婴等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被收养孤儿、弃婴的法定监护人。(记者 袁振喜 潘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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